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规范政务数据共享操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朔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局内部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数据资源共享”等均源自《管理办法》。
第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应当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汇聚整合、促进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相关法律责任和数据安全保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朔州市财政局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数据生产科室、数据应用外部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数据生产科室按规定和要求向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负责审查数据应用外部单位提交的数据共享需求申请,作出是否共享的决定,以及明确共享的方式。
第八条 数据生产科室应向汇聚共享平台实时提供本科室共享数据。
第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在办公室指导下负责为数据生产科室数据汇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数据应用外部单位提供数据共享应用服务。
第十条 数据生产科室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发布时应对数据进行分类,按分类做好数据发布内部审查,并将内部审查信息和相关要求随数据资源同时发布。
第三章 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共享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数据生产科室应当在本科室数据共享目录中登记共享类型。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等原则。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数据生产科室提供的共享开放数据,应当事先经过局办公室的保密审查,未经授权,不得将提供的共享数据挪作它用,因使用不当造成数据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