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 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 
    第三条  各科室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内容: 
    1、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情况; 
    3、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形式: 
    1、政府公报; 
    2、政府及其部门网站; 
    3、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4、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 
    5、新闻发布会; 
    6、听证会、质询会等; 
    7、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第六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七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 
    第八条  各科室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科室,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追究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