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市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省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晋财行(2020)60号),结合财政和机关事务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市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现予印发。
一、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市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按照本标准执行。执行前已与其他车辆出租方签订合同的继续有效,合同期满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作为市直部门支付和审核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时的最高限额,使用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四、公务用车租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及服务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市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
朔州市财政局
朔州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2月25日
市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标准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的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市直事业单位。
二、租赁内容
公务用车租赁是指市直部门在进行外事活动、大型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时,本单位现有公务车辆无法满足需求,需临时租用车辆的有关事项。
(一)重要公务活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
2.单位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扶贫、培训、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
3.接待上级部门来我市考察调研、检查考核等。
4.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理、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
5.市纪委监委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特殊事项。
6.前往乡镇、村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可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
市县城区租用车辆。
以上事项租车必须经本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同志批准。
(二)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市外考察、学习、调研活动,以及代表我市赴市外参加全国全省性或区域性集体活动外,其他公务不得在市外租车。
(三)在水利、电力、地质等野外特种勘探勘测或路况条件租赁轿车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租用越野车(5座)。
三、支出标准
市直部门公务用车租赁费主要包含车辆租用费,驾驶员雇佣费,燃油、公路车辆通行及停车费用等,原则上不含驾驶员食宿费用。公务用车租赁费支出可采用综合定额计算,或根据实际用车情况采用分项定额测算。
(一)综合定额
综合定额含租车当日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车辆租用费,驾驶员雇佣费,燃油、公路车辆通行及停车费用等,各车型综合定额为当日最高限额。
轿车(5座)为450元/日;越野车(5座)为500元/日;商务车(6-9座)为700元/日;中巴车(10-19座)为1100元/日;大巴车(20座以上)为1300元/日。
(二)分项定额
1.车辆租用费
轿车租金为230元/台/日;越野车租金为280元/台/日;
商务车租金为500元/台/日;中巴车租金为800元/台/日;大巴车租金为940元/台/日。
2.驾驶员雇佣费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6-9座)驾驶员雇佣费为100元/人/日;中巴车(10-19 座)驾驶员雇佣费为200 元/人/日;大巴车(20座以上)驾驶员雇佣费为260元/人/日。
3.燃油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及停车费
租赁费支出如采用分项定额,租赁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油、公路车辆通行及停车等费用应据实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