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58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卫生健康、体育;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30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3〕3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58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卫生健康、体育;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30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3〕3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1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朔政办发〔202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更好地促进全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除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及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等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增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试点试行经费包干制。在市级人才类、基础研究类和科技战略研究类科研项目中试行经费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五)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应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科研经费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六)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项目管理部门可探索试行部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拨付机制,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市科技局及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验收结果为“结题”的,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结余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因故终止执行的,应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及时将结余资金及用于项目科研活动之外的财政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的,应及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结余资金规模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评审经济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八)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朔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结合相关聘用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由项目承担单位合理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九)明确专家咨询费用标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等符合《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A层次人才的,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重大科技项目不高于20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网评、函评等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重大科技项目不高于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网评、函评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重大科技项目不高于500元)。(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审核。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的高校、科研院所,其绩效工资总量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之内核定。省属国有企业科研人员以及在科研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管理。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积极贯彻《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晋政发〔201731号)等相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办理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手续。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试点,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二)优化科研项目申报流程。建立市科技计划统一管理信息系统,除涉密项目或申报通知另有规定外,逐步实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无纸化申报,将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格进一步整合优化,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在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内已提供过的信息,形成科研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数据调用,减少科研人员重复填报。(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十三)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测算、调剂、报销、政府采购、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单位经营收入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访谈以及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样本采集费、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费、临时雇用人员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包干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对于管理、科研“双肩挑”的岗位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支出,可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积极跟进国家、我省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工作,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和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在市基础研究计划中试行自主验收和结题备案制。市科技局适时组织抽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或政府采购预算时,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便利条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认定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家。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市财政局实行备案制管理。高校、科研院所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设备采购的内部管理与监督,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做到全程透明、高效、可追溯。(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方式。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单位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便利性。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负责落实)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十八)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持续加大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探索建立投贷联动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探索利用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等负责落实)

(十九)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以及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前瞻技术领域,遴选国际国内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探索采取专业机构评估、同行评议等方式进行“里程碑”式管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推进分类管理,择优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稳定财政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项目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个人和团队,在后续支持中给予重点倾斜,对绩效评价不良的视情给予限制承担项目等惩戒,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纪检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被检查单位不提供材料、不作专题汇报,减轻项目承担单位负担。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对拨付至实有资金账户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形成的结余资金要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对绩效目标偏离、支出进度滞后等情况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相关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实施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虚假编报预算、列支与项目无关费用、套取挪用项目资金等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组织实施

(二十三)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规定和办法,市科技局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后6个月内修改本单位内部科研经费制度并制定落实细则,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抓好政策贯通和衔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市财政局、市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市科协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区域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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