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解读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精神,结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扩大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自主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起草过程

    朔州市高度重视《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将其作为2023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城市的优秀经验做法,以构建完善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体系为目标,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重点,以扩大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自主权为抓手作为文件起草的总体思路。文稿经前期征求意见建议、专题会议讨论、公平性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7个方面、26条政策措施,赋予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让其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努力消除科研人员的不合理负担。

(一)进一步扩大市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是简化预算编制。将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的9个直接费用科目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编制预算。二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将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间接费用比例提高,且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三是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四是探索项目经费包干制。在市级人才类、基础研究类和科技战略研究类科研项目中试行经费包干制。

(二)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一是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制定经费拨付计划,确定首笔资金拨付比例。二是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探索试行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三是改进结余资金限制。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取消了之前结余资金只有2年的使用期限。

(三)进一步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一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二是明确专家咨询费用标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三是完善了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四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进一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四)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一是优化科研项目申报流程。建立全市统一项目申报和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实现无纸化申报。二是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三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四是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五是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六是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一是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加大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二是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通过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领衔科学家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领域以及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前瞻技术领域自主确定课题开展研究。三是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择优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稳定财政资金支持,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一是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科研项目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二是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容错免责。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对于回应科技界关切,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创造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