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一并进行考核,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编制,并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目录内容如实、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选择其他新闻媒体、听证会、论证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公开载体进行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公开的类别和内容符合网站设置规范要求。
(三)政府信息公开可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坚持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能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能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能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能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一般: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差: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部门,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等次。
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
对考核为差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该单位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为“优秀”等次。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