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建设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是指住建局在履行监管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相对人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服务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方便人民群众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社会公众知晓的各类建设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办事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宣传资料、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七条  局各科室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局各科室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条  执法公开应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公开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填写《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互联网、信函、电话或当面提出申请,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科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受理科室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十三条 局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的申请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科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