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朔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建立推动朔州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朔住建发〔2023〕66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省政府对我市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切实从项目建设审批源头管控好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造等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要求。根据《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晋建科规字〔2023〕73号),以及《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朔政办发〔2017〕11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硬性指标
(一)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含本级,下同)等级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占比30%以上,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占比40%以上;
(二)单体建筑装配式建造的装配率30%以上。
以上(一)(二)两项指标应当同时满足。在本文件执行期间,国家、省内有更高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或者划拨、规划设计方案初评、建设工程规划审查等环节,应将项目行政许可文件推送至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落实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造要求等建设指标提出书面意见。
(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在项目评估和审查、立项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备案)等环节,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造要求等绿色建筑建设指标。
(三)住建部门
1.住建部门要建立建筑节能项目档案,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督促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要求;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2.住建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绿色建筑建设指标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等内容,明确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实施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当对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设计等遵守相关标准规范作出书面承诺。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出具设计阶段预评审报告;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及时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专家论证。
(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指标情况进行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各县(市、区)和朔州经济开发区
各县(市、区)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标管控工作,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朔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