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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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制定本指南。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朔州市主动公开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机构、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设置;
2.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知、公告、公示;
4.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 朔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uozhou.gov.cn/
  2.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zxxgk.shuozhou.gov.cn/szfgzbm/szswsj/),面向公众开设卫健系统信息公开专栏。
  3. 政务新媒体: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微信号:jkszgw1)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49-5990166 
传真号码:0349-4066011
地    址:朔州市民福东街卫生大楼
邮政编码:036000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须填写《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表》请在朔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
1.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1.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