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朔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实施方案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害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适用本方案。
    二、部门职责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级奖金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县区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辖县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奖金的审核、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管理、核拨工作。
    各级农业、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三、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方案奖励范围:
  (一)在使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以及收购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水产等动物产品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保质期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私屠滥宰的;
  (十一)非法收购加工、加工地沟油并用于食品流通领域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被举报人危害食品安全的具体违法行为、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及其调查线索。
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五、举报受理
    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农业部门举报;养殖环节及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畜牧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生猪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食品进出口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举报。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受理各等级食品安全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可能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国家及省挂牌督办的举报案件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处理。
    市级督办的举办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处理。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并公布举报电话及举报途径。
    六、受理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内容及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填写《举报受理单》,并存档。对匿名举报的,应告知举报人设立6位数的验证密码。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有权受理的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举报,由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受理,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由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处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受理举报后,对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查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进行立案查处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审定、属地奖励,在案件办结15个工作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
    七、安全分级
    根据举报涉及范围、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为下列四种级别:
  (一)特大安全隐患。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或仅涉及一个设区的市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
  (二)重大安全隐患。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或仅涉及一个县(市、区)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较大安全隐患。发生在一个县(市、区)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四)一般安全隐患。发生在一个县(市、区)局部区域的违法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一定危害后果。
   八、举报奖励分级: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下列四种举报级别: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举报奖励级别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做出认定。
    九、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分级和举报级别不同,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特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10万元;
    重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5万元;
较大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2万元。
    一般安全隐患一级举报,奖励0.2万元。
    各等级对应的二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60%;三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30%,四级举报奖励金额为一级举报的10%。
  (二)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三)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当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十、奖励程序
    举报查处部门负责为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查处地政府财政部门依据当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奖励申请。举报查处部门对举报事实调查确认后,以公函形式向查处地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等级的申请,并附举报受理记录、处罚决定书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
  (二)奖励核复。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有关部门的奖励申请函后,依据本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函告申请部门同意奖励;对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退回申请部门并说明情况。国家及省挂牌督办的举报案件由省级奖励。市级督办的案件由市级奖励。
  (三)奖励通知。申请部门接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奖励函后,向举报有功人员送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并告知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
  (四)奖金领取。举报有功人员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办理领奖事宜,财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和举报者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一、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1、举报人的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经查属实,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2、对匿名举报的、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3、举报人自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的;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   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于同一举报人的,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4、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负责申请部门裁决。
   (二)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查,一案一对,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三)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确定举报人身份后,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后3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二、奖励经费保障
    市、县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程序审批。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级设立的奖励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县级奖励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十三、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方案: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十四、举报保密义务
    实施奖励由专门的奖励发放管理机构负责,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人情况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十五、举报人法律责任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实施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各级相关部门法律责任
    各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违反本方案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十七、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县级以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