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疾病谱变化,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益增加。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模式,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以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方面内容:一是确定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及用药范围、二是明确长期处方开具要求、三是加强长期处方各环节的管理、四是长期处方医保支付、五是细化工作要求。重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一)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及用药范围。所有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均可开具长期处方。治疗慢性疾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均可用于长期处方。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二)长期处方开具要求。首次长期处方应在二级及以上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处方量一般不超过4周。对于病情控制平稳、主动配合医务人员随访的慢性病患者,医师严格评估后,续开长期处方量可延长至最长不超过12周,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三)长期处方各环节的管理。明确了医疗机构处方医师、药学部门、医务部门在长期处方管理方面的责任。
  (四)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明确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等。
  (五)细化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遴选出高血压等11个慢性病种及有关治疗药品,作为全省统一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依据。考虑到基层卫生机构药学服务能力薄弱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制定了药学回访记录单、用药教育单,以推动全省慢病管理能力同质化提升,推动长处方用药向基层卫生机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