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办法规发〔2023〕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制度建设,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和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附件: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农〔2010〕8 号)

  2.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与《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的通知(晋卫中〔2011〕12 号)

  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向医疗机构推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业”的通知(晋卫医函〔2018〕65号)

  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监督发〔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