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刹住统计造假歪风邪气,加快形成统计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政治生态,深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统计法治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用高质量统计数据,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防惩统计造假文件精神

  1.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持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于统计工作全过程。

  2.抓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的再学习转化。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关于统计造假批示精神及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和我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及我市《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作为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必学内容,推动再学习、再深化、再转化。

  3.落实统计法治工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信息中心党组要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推动统计法治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分管统计法治和专业统计工作负责人要结合分管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落实监督责任,统计法治机构、各专业科室负责人落实直接责任,形成从领导干部到工作人员的责任闭环。

  二、聚焦重点抓关键,扎实开展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1.认真查纠整改统计造假问题。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信息中心要聚焦源头数据质量问题,对本地区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一套表调查单位入退库、统计数据失实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各种统计造假行为。

  2.全面梳理问题清单。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信息中心要对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的各类统计造假案件进行系统梳理,重点查找案件查处过程中落实国家统计政令和要求打折扣、责任追究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为配合省级统计督察、重点执法检查奠定基础。

  3.扎实开展专项抽查与重点执法检查。市统计局严肃查处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转交的核查案件和问题线索。同时,根据问题线索和有关情况综合研判分析,对部分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就相关专业领域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数据失实程度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权力干预、“数据寻租”、对统计造假失职失察等问题。认真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推动统计执法与数据核查之间信息互通、监督互动、结果共享,不断增强统计执法的主动性。

  4.提升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效能。加强与组织部门的工作协调,推动对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制”,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重要依据。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严肃追责问责。根据市委巡视要求,及时向市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材料。推动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

  三、持续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增强普法宣传实效

  1.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按照普法责任制要求,在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常规调查、统计督察和统计执法检查、统计专业数据核查和统计业务调研指导等工作中开展嵌入式普法,将统计法律知识等作为统计专业会议、专业培训必讲内容,切实提升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

  2.持续推进统计法进党校活动。推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抓好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

  3.抓好重要时点普法宣传活动。利用《统计法》颁布40周年重要节点,配合五经普宣传和省、市“八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开展统计法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入户进企等系列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作品,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抓好“统计开放日”“12·4”全国宪法宣传日、“12·8”全国统计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普法宣传活动。

  四、强化统计执法监督震慑作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1.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压实压紧统计执法责任,将权力干预、“数据寻租”、执法不严、入退库造假等问题作为必查内容。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对已离任的同样追究责任。完善统计执法与统计调查工作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各专业向统计执法机构及时全面移送发现的问题线索,提升统计执法主动性,形成防惩统计造假内部合力。

  2.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任务,严肃查处统计造假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和统计法律法规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推动追责问责。全面及时规范做好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受理、登记和后续办理工作。常态化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

  3.加大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及时通报曝光查处的重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推动统计系统内部通报常态化。开展经常性统计违纪违法警示教育活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震慑常在。

  4.建立健全约谈制度。逐步对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统计造假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行业开展约谈工作。

  5.做好移交转办线索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上级统计局立案调查或者直接核查的案件,各级统计局要协调督促地方依规依纪依法整改处理到位,及时报送结果;对上级统计局移交转办督办线索案件,各级统计局要全面深入地查清事实,协调督促地方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及时报送相关证据和材料。

  6.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优秀年轻骨干考取国家统计执法证,争取各县(市、区)均能配备1名统计执法人员,消除统计执法证件空白县。做好统计执法证考试和核发、换证工作。加强统计执法业务培训,提升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参加省、市各级法治培训,做好统计执法工作的“传帮带”,稳步提升各级统计部门的执法办案水平。

  7.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联网直报工作。继续做好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报表报送审核工作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送工作。

  五、健全规范惩戒修复机制,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1.规范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严格按照我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2.及时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各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区统计信息中心要在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及时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将公示信息推送上一级统计局公示专栏。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局,要将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及时推送上一级统计局公示专栏公示。

  3.依法开展信用惩戒。各级统计局要依法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开展信用惩戒,加强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4.及时撤销公示到期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后,各级统计局要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移出统计局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国家、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依法做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工作。各级统计局要对申请信用修复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信用修复后,要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移出统计局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国家、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增强法治基础建设,推进统计领域依法行政

  1.持续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落实统计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按程序执法,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确保统计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2.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扎实有效地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配套制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动态更新。制定年度“双随机”执法检查计划,联合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