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三)机构设置、职能;
(四)审计程序;
(五)局机关廉政规定;
(六)审计工作纪律;
(七)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
(八)审计项目计划;
(九)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通过政府公报或市政府、局网站公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以纸质形式公布。
第五条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
本机关网站网址为http://szssjj.bj25.host.35.com办公地点是朔州市开发区办公楼,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349—2288201。
第六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中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天后发布。
第八条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