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务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后及时更换。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9分—70分)和不合格(69分以下)三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科室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对不合格科室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届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上报领导小组验收结果通过。
第九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