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严格审计执法,明确审计执法责任,促进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本局审计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其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受害人请求赔偿并导致诉讼的行为。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
   (二) 实事求是,依法追究,有错必究;
   (三) 执法过错与责任追究相当;
   (四)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的工作程序或没有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操作,导致审计事项缺审漏审或其他严重审计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事实,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如实汇报,或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三)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定性不准,适用法规错误,审计处理处罚明显不当、该移送的没有移送造成严重后果;
   (四)违反审计听证、复议和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
   (五)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被审计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六)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认为严重失真并提出质疑,经调查情况属实且确属审计人员过错;
   (八)其他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审计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政策发生变化;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对问题发生定性适用法规依据认识不统一的,理解不一致;
(三)因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审计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四)审计人员没有故意、过失;
(五)经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的审计事项;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审计执法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
   (二) 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徇私舞弊、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
   (三) 明知故犯或拒不改正;
   (四) 屡次出现审计执法过错;
   (五) 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者以及案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阻挠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六) 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轻微;
  (二)主动承认执法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
  (三)受他人胁迫有审计执法过错行为;
  (四)执法过错的非主要责任人且责任轻微;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第八条 因具体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审核人、批准人的审核、批准失误或不当的,具体工作人员是行政过错责任人。
   因审核人的故意导致批准人批准失误或不当出现行政过错的,审核人是行政过错责任人。
    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行政过错,决策人为行政过错主要责任人;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持反对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对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和有关程序给予下列处理或并处: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执法资格;
   (四)调离执法岗位。
    在追究上述责任的同时,可并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审计人员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过错追究机关为本级审计机关。具体工作由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进行,局长为执法监督委员会主任。其组成人员是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审计师、办公室主任、法规科科长。纪检组、法规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委员会发现或接到检举、投诉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后,应交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在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报主任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决定进行调查的,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员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决定,除口头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外,其余各项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对及时发现、检举、投诉、制止、纠正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有突出表现的本局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