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三级复核制
        审计项目实行三级复核制,即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科,法规科分别对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进行复核,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二、职责范围
(一)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对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主要复核内容:
1.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3.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合规;
4.审计事实是否清楚;
5.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是否真实,全面;
6.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应用条款是否具体;
8.审计结论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
9.审计报告基本要素、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完整。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对以上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二)审计组所在部门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复核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
主要复核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4.适用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审计组所在科科长对以上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三)法规科
法规科负责对业务科提交的代拟审计报告或修改稿、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主要复核内容:
1.主要事实的表达是否清楚;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规科科长对以上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程序
(一)审计组组长对项目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核并认为符合有关要求后,送所在科复核。
(二)审计组所在业务科根据规定要求,对审计组报送的审计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审计组所在科科长认为复核达到规定要求后,送法规科复核。
(三)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进行复核,并按规定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四)法规科在复核过程中,对发现的主要事实表达不清、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情况,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业务科限期补充更正。
(五)法规科收到和退回业务科复核材料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由业务科经办人和法规科复核经办人分别填写复核材料移送签收表。
(六)复核工作结束后,法规科应当将复核意见连同复核材料退还业务科。业务科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要求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先与法规科进行协商。如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局领导或审计项目业务会审定。
(七)审计组所在科按规定职责、程序办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定,签发等相关事宜。
(八)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对法规科所复核的审计项目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连同审计项目的其他审计材料一并归入审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