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予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
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系统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
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3、
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市政府门户网站。 
     4、
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
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及时上报局分管领导,并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6、
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第五条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局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所有政府信息必须经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第六条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程序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局分管领导指示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同时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第七条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