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每年士兵退役前,各部队可结合自身实际,围绕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内容,将相关技能培训需求报驻地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统一汇总后,联系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到相关部队集中组织技能培训,帮助广大士兵提前熟悉掌握地方开展工作的技能;积极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各军分区(警备区)要主动邀请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有关领导,到驻军营区内为广大士兵讲解地方安置政策,介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组织开展政策现场咨询会,一对一搞好心理调适和职业规划,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三)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结合退役军人接收报到,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统一开展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为目的的适应性培训,及时跟进开展心理引导、政策宣讲、形势分析、经验交流等。引导退役士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树立正确择业观。培训工作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时间1至2天;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天300元,从当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四)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免实习责任保险费等)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各地要重点开展为期3个月或6个月的短期培训。培训期为一年以上的纳入中、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资助政策。对退役军人参加3个月或6个月短期培训,根据职业(工种)、实训条件、耗材耗能等不同,分别按每人3000-6000元、5000-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培训期间,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五)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在岗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将退役军人纳入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培训对象范围,退役后未就业及就业后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当年均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将报名参加高考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被录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资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在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中,对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人员和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单独划线录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的,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并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国家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省教育厅负责)

  (七)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发布。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健全约束激励机制。(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八)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艰苦边远地区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十)拓展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十一)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三)实施后续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四)开展创业培(实)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实)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实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加强创业培(实)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对退役军人创办实体入驻数量比较多、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按规定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法律资源、风险评估等创业服务,并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数量和创业服务效果,按规定给予一定创业服务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享受金融税收优惠。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含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创办企业、网络创业等)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七)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省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并与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对接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八)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及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学者,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十九)建设实训基地。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或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等资源,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实训基地,可申请认定为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大赛和创业大赛等活动,按规定落实评选表彰和奖励政策。(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军地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三)严格追责问责。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