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搞好对外信息发布,现对信息发布审核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 发布的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二条 信息发布审核要通过“三审”程序,即信息编辑人员初审、科室或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终审,重大信息发布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发布。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违规信息发布。

第三条 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四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每月应报送信息1条以上,包括工作动态、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政务公告等内容。通过“三审”程序后,办公室负责整理发布。

第五条 所有科室、单位、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