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朔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研究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第二条 委员会必须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更加关心和重视未成年人,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章 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主任4名,由分管民政工作、教育工作、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社会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市工商联、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烟草局、市妇儿工委办、市关工委等36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民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8名,分别由市委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执行法律法规要求;统筹协调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和完成任务情况,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区)和部门强化督办问责;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党省委、省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审议、决策、部署、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重点研究部署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重点研究专项性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出席人员通常为主任、副主任、成员。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或地方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副主任指示以及相关人员提议,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报主任和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材料由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研究起草,报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印制和发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汇报,参会人员围绕议题进行审议发言。主任根据参会人员所提意见确定议题审议结果,对推进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事项应提前征求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相关方面意见。经沟通未达成一致的重要意见,应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说明。专题会议可仅征求相关成员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委员会审议事项,由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报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对拟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经委员会决定,由文件牵头单位会同相关方面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主任、副主任、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或地方,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

  第四章 调研和督查制度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调研和督促检查。调研形式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等。督促检查根据主任、副主任指示或委员会决定开展。

  第十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向委员会报送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签收。除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委员会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