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法规科承办,具体负责对各科室、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具体包括信息公开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具体考核标准由法规科制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采取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定期考核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组织定期考评,提出考评结果,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考评小组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市局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考核对象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