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民政信息公开,加强对全市民政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政局办公室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各有关科室和各局属单位。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建立民政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建立民政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民政信息工作制度;建立民政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民政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具体、全面;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民政信息内容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民政信息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民政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民政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民政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民政信息;发生因民政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定期对民政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将民政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九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市民政局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朔州市民政局关于违反民政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