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民政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民政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民政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对违反民政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民政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民政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民政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民政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民政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民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违反民政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民政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民政信息内容、民政信息公开指南和民政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民政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民政信息的;

  (六)违反民政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