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政信息,充分发挥民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民政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民政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民政局各科室及局属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明确民政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民政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民政信息工作落实情况;坚持新闻发布制度;民政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民政信息社会评议,要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民政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具体、全面;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民政信息查阅场所公布;要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民政信息内容要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民政信息要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要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民政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民政信息公开申请;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民政信息;不得发生因民政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民政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民政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民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