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提交发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科室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科室和事业单位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局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公开该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不同科室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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