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民政局

关于殡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各有关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企业信用监管,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打造科学、规范、高效、法治的良好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朔州市关于殡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朔州市关于殡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朔州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朔州市民政局

关于殡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朔州市殡葬行业总体建设,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 2014 )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 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 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 )35号)、《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殡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从事殡葬行业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殡葬单位信用信息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布等内容。

第四条  殡葬单位信用信息包括: 殡葬单位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主管市级殡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县(市区)殡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的发布。

第六条  市民政局建立殡葬行业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并逐步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标准

第七条  殡葬单位良好信息是指殡葬行业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荣誉认定。主要记载:获得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及有效期等。

第八条  殡葬单位不良信息是指殡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服务承诺等对殡葬单位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分为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主要指殡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信用信息;提示信息主要指殡葬单位违反组织服务承诺等,尚未违反法律法规,对服务对象或服务行为等产生风险的信用信息。主要记载: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依据、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对殡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负面信息也应予以记录。主要记载:姓名、身份证号码、殡葬单位名称、担任职务、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第九条  殡葬单位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录入方式归集。

第十条  殡葬单位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自信息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十一条  殡葬单位信用信息按如下期限记录并使用:

(一)以行政文书出具时间为信息记录保存起始时间;

(二)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殡葬单位终止之日起满2年止;

(三)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记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良好信息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

(四)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记录期限为2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超过有效期限的殡葬单位不良信息,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信息封存,不再提供查询、不再作为信用评级和使用依据。

 第十  殡葬单位的失信行为具备整改纠正条件的民政部门在采集记录失信信息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被认定为失信的殡葬单位在45日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信用记录修复。法律法规对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殡葬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到位的,予以办理信用修复。

第三章 信用分级标准

第十三条  殡葬单位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殡葬单位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分为90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

(一)殡葬单位有违规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的,每项违规行为减3分。殡葬单位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每项违规行为减10分。

(二)因擅自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减20分。

(三)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每次减3分。

(四)殡葬单位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减30分。

(五)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减20分。

(六)殡葬单位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经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5分区、县级,加3分。

第十四条  殡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殡葬单位动态信用评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日常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  殡葬单位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殡葬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设为三个级别,分别为: 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

(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守信)。

(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 .级(基本守信)。

(四)年度信用评分小于60分评定为C级(失信)。

第十六条  殡葬单位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标准生成。

第十七条  殡葬单位连续2 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A级的,列入“殡葬单位守信红榜”。

第十八条  守信红榜”有效期二年。在“守信红榜”有效期内,列入“守信红榜”的殡葬单位因违法违规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时,从“守信红榜”删除。

第十九条  殡葬单位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C级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四章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 A级或列入“守信红榜”的殡葬单位,民政部门可以予以以下奖励和激励:

(一)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殡葬单位服务项目;

(二)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其它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殡葬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殡葬单位,民政部门可视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殡葬单位负责人;

(二)加大行政检查的力度;

(三)限制或取消其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取消其参加殡葬单位评比表彰的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的查询:

()公众可以查询殡葬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

(二)殡葬单位经身份确认后可以查询自己的全部信息。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可以查询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