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等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监督实施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政策、办法,指导基层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
(五)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公布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市域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六)拟订全市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承担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等社会福利工作,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协助市委社会工作部做好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相关工作。
(十)职能转变。推动全市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办公地点:朔州市市府街114号民政局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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