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2138号)文件要求,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提高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六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20元,提标后:朔城区、平鲁区每人每月628元;山阴县、怀仁每人每月602元;应县、右玉县每人每月589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20元,朔城区提高至每人每年7056其他县(市、区)每人每年6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