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况 

  根据《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朔发〔200942),设立朔州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能             

  1、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4、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 

  5、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6、拟定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8、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各地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以上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 

  10、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1、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拟定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12、拟定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管理,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3、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4、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15、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朔州市民政局由民政局本级、局属事业单位组成。 

  2017年纳入朔州市民政局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朔州市民政局本级 

2 

朔州市社会福利院 

3 

朔州市救助管理站 

4 

朔州市复原退伍军人和军人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5 

朔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6 

朔州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救灾捐助接收中心) 

7 

朔州市社区建设办公室 

8 

朔州市殡仪馆 

9 

朔州市复退军人精神病疗养院 

10 

朔州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附后)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1、收入情况 

  全年收入共计3743.89万元,较上年减少430.95万元,减少10.3%,主要为2016年下达了福利院老年公寓建设资金。 

  2、支出情况 

  全年支出共计4557.46万元,较上年减少148.02万元,减少3%。其中:民政管理事务支出845.59万元;抚恤支出846.08万元;退役安置158.31万元;社会福利1183.21万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99.28万元;临时救助318.52万元;公立医院82.77万元;医疗救助19.79万元;安全生产监管5万元;用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912.84万元;其他支出86.07万元。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4392.52万元,较上年增加132.45万元,增加3.1% 

  1、基本支出1542.72万元。主要是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抚恤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采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项目支出1936.96万元,主要用于儿童福利、老年福利、殡葬、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城乡医疗救助、优抚事业单位支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支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拥军优属、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及专项业务支出。 

  3、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12.84万元,主要用于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振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等。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我部门坚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常态化、长效化、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2017年“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2.11万元,较年初预算减少5.31万元,较上年减少4.12万元,减少11%。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2.11万元,较上年减少4.12万元,减少11%,主要原因为公车改革后,车辆费用下降; 2017年无公务接待费、出国(境)费。 

  三、机关运行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17年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24万元,比2016年减少10.56万元,减少20.4%。主要用于办公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费、水电费、其它交通费等。减少原因为2017年未产生维修(护)费等。 

  四、其他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民政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共计590.4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类291.2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类158.2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类140.98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民政部门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3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其他用车3辆。 

  名词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市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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