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评议内容

  ()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三、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民政部门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评议程序

  ()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五、 考核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在评议中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在全局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六、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