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能源局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市能源局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本单位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

第三条    市能源局公开发布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市能源局职责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局集体讨论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市能源局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5、市能源局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6、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10、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第五条    市能源局信息公开发布的主要形式:

1、政府公报;

2、本单位门户网站;

3、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4、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5、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市能源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七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

第九条 要确定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信息查阅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向政策法规科备案,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负责人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负责人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负责人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科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部门,由市安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对信息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能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