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朔州市委办公厅、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朔办发[2019] 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市能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能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 省委、市委关于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政策和规划,提出有关能源地方性规章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涉及能源发展的重大规划、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二)负责全市能源行业管理。贯彻执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等产业的相关标准。
(三)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 负责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全市洗(选)煤厂和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行业管理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负责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全市能源发展状况,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定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牵头组织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承担能源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六)协调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管理,负责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变更和《供电营业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七)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
(八)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承担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
(九)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试点工程,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十)组织推进能源对外合作,协调对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参与制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及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点:朔州市能源局
办公时间:早上8点——下午6点
负责人:黄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