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办法》自2014年3月印发实施以来,在促进供电企业做好信息公开,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电力用户知情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深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等文件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市场主体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也提出了新期待。此次修订工作主要结合新要求、新期待,对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方式及更新时限进行完善,建立信息公开咨询机制和信息公开申诉机制,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希望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的需求,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加大了信息主动公开的力度。扩大了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拓展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并进一步压缩了更新时限。
(二)提高了依申请公开的可操作性。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及答复方式,压缩了供电企业答复时限。
(三)建立了信息公开咨询机制。要求供电企业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
(四)建立了信息公开申诉机制。明确监督救济渠道,建立信息公开申诉机制,参照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