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没有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监察室举报。
(一)没有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投诉事项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结束,并答复投诉举报人。
四、凡被投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投诉举报人按照本局事故举报的措施予以保护。
六、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监督电话:0349—885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