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朔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特邀相关部门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
  (二)公开的方式。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发出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教育信息网、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且作为科室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