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朔州市教育局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朔州市教育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条 朔州市教育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均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朔州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朔州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四条 朔州市教育局及各直属单位要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对反馈上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各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朔州市教育局将完善现有举报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朔州市教育局将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及时揭露存在的问题,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 
    第七条  朔州市教育局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㈢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㈣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㈤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㈥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方面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朔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