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基〔201333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2009年,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经过近四年的运行,在推动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建设、规范办学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扎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增强《办学标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有关要求,省教育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办学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本次新修订的《基本标准》,以国家相关设置标准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针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学校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办学要求,目的是要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配置,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依据《基本标准》建设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意义,把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扎实予以推进。

    二、认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各地要对照《基本标准》,对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规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工程,通盘考虑标准化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加大对低于《基本标准》的学校功能教室、场地、教育技术装备等办学条件的建设配备力度,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要重视学校规范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校园文化、教育质量等内涵发展方面的要求,确保办学质量。在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相关办学标准。

    三、扎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评估验收工作。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务院确定的我省教育体制改革重点试验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只有通过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县才能接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按照县建设、市验收、省督查的工作机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评估验收的责任,要依据《基本标准》,结合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标准和工作方案,扎实做好评估验收工作。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校长认真学习和理解《基本标准》的有关内容,做好《基本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