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教函〔2019〕3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奶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各校高度重视,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学校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学生信息更新不及时,学生奶领取数远超过实际学生数等,影响了营养改善计划与学生奶制度的实施效果。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奶制度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再次予以重申,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望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认真遵照执行,市局将对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一、进一步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各校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切实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学生奶管理人员,明确负责人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供餐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等,查验学生奶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加大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做到源头可控,全程可溯,有据可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规范实名制信息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学生奶数据填报工作。要根据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数据,禁止走读生享受学生奶,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要及时减除、转入学校要及时新增其享受营养餐、学生奶的信息,实现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实际受益学生人数等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和学生奶学生人数准确无误。数据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上报,不得造假,一旦发现单位提供虚假数据,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进一步规范营养餐双月报数据填报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有关学校要按照全国学生营养办每双月填报一次《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月报表》的工作要求,按要求、按时间认真填报,不得迟报、缓报、谎报,做到学校数与学生数真实有效,支出资金和累计资金与财政、财务部门对接核实。

 

 

 

朔州市教育局      

20194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