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8期)
本期公布197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食用农产品中蔬菜类、水果、畜禽肉、水产品(淡水和海水)、鸡蛋、生干坚果及籽类、豆类等7细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不合格样品6批次,合格样品191批次。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合格样品6批次,具体为:
1、香蕉3批次,不合格项目为吡唑醚菌酯,被抽检单位分别为怀仁市乐意商贸有限公司、怀仁县开心购超市怀义店、怀仁县美齐薄利超市全福宅店。
2、豆芽2批次,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被抽检单位分别为怀仁县美齐薄利超市怀应店、怀仁市乐意商贸有限公司。
3、黑芝麻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酸价,被抽检单位为怀仁市张浩如意调味批发部。
合格样品191批次,具体为:
1、蔬菜类97批次,检测项目为:毒死蜱、铅(以Pb计)、氟虫腈、克百威、镉(以Cd计)、氧乐果、啶虫脒、倍硫磷、总汞(以Hg计)、肟菌酯、辛硫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阿维菌素、总砷(以As计)、灭多威、甲胺磷、百菌清、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杀扑磷、乐果、苯醚甲环唑、水胺硫磷、甲拌磷、对硫磷、多菌灵、氯唑磷、吡虫啉、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敌百虫、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内吸磷、虫酰肼、二氧化硫残留量、吡唑醚菌酯、氟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甲基异柳磷、甲霜灵和精甲霜灵、哒螨灵、苯酰菌胺、虫螨腈、噻虫啉、戊唑醇、呋虫胺、唑螨酯、敌敌畏、啶氧菌酯等农药残留,经检验全部合格。
2、水果类64批次,检测项目为:
铅(以Pb计)、丙溴磷、烯酰吗啉、吡唑醚菌酯、氧乐果、辛硫磷、杀扑磷、克百威、三唑磷、溴氰菊酯、腐霉利、氟虫腈、对硫磷、水胺硫磷、肟菌酯、灭多威、镉(以Cd计)、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烯唑醇、灭线磷、毒死蜱、戊唑醇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啶虫脒、倍硫磷、联苯菊酯、敌百虫、苯醚甲环唑、丙环唑、乐果、四螨嗪、抑霉唑、久效磷、阿维菌素、戊菌唑、二嗪磷、多菌灵、噻螨酮、草甘膦、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硫环磷、粉唑醇、嘧菌酯、噻菌灵、氯唑磷、螺螨酯、乙螨唑、噻嗪酮、硫线磷啶、酰菌胺、糖精钠(以糖精计)、氯吡脲、狄氏剂、抗蚜威、腈菌唑、醚菌酯、氯氰菊酯、内吸磷、乙酰甲胺磷、百菌清、腈苯唑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3、豆类10批次,检测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赭曲霉毒素A、烯草酮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4、生干坚果及籽类8批次,检测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镉(以Cd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5、畜禽肉及副产品类4批次,检测项目为:克伦特罗、镉、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霉素、五氯酚酸钠、特布他林、挥发性盐基氮、呋喃西林代谢物、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呋喃唑酮代谢物、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呋喃它酮代谢物、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氯丙嗪、磺胺类(总量)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6、鸡蛋4批次,检测项目为:氯霉素、氟苯尼考、金刚烷胺、诺氟沙星、培氟沙星、铅、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洛美沙星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7、水产品4批次,检测项目为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镉(以Cd计)、恩诺沙星、氟氧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诺氟沙星、孔雀石绿、磺胺类(总量)等项目,经检验全部合格。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县市区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备注:
酸价:酸价(以脂肪计)(KOH)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可能会导致肠胃不适。
吡唑醚菌酯:中文名唑菌胺酯、百克敏,为新型广谱杀菌剂,线粒体呼吸抑制剂,是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之一,具有保护、治疗、叶片渗透传导作用。吡唑醚菌酯通过抑制孢子萌发和菌丝生长而发挥药效,具有保护、治疗、叶片渗透传导作用。但是对水生生物毒性极高,过量使用的吡唑醚菌酯转移到水塘等环境中会造成鱼虾等水生生物死亡。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并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但由于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豆芽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而违规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5日
附件:1、第八期检验项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