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7)

       

本期公布238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调味品、肉制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11大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不合格样品4批次,合格样品234批次。

不合格样品4次,分别为:

1.食用农产品4批次,山阴县旭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阴县旭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阴县旭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阴县旭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合格样品234批次,具体为:

    1. 调味品3批次,检测项目为:铅(以Pb计)、苏丹红I-IV、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马拉硫磷、戊唑醇、罗丹明B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2. 肉制品2批次,检测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亚硝酸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大肠菌群、氯霉素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3. 饼干3批次,检测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铝的残留量、二氧化硫残留量、糖精钠(以糖精计)、菌落总数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4.薯类和膨化食品2批次,检测项目为:水分、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5. 蔬菜制品2批次,检测项目为:铅(以Pb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阿斯巴甜、大肠菌群、苏丹红I-IV、阿斯巴甜、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6.淀粉及淀粉制品5批次,检测项目为:铅(以Pb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7. 糕点3批次,检测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富马酸二甲酯、苏丹红I-IV,经检验全部合格。

8. 豆制品6批次,检测项目为: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二氧化硫残留量、丙酸及其钠盐、钙盐、糖精钠、三氯蔗糖、脲酶试验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9. 酒类2批次,检测项目为:酒精度、铅(Pb)、甲醇、氰化物(HCN)、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10. 餐饮食品4批次,检测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11.食用农产品202批次,检测项目为: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孔雀石绿、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氯霉素、诺氟沙星、磺胺类(总量)、地西泮、土霉素、洛美沙星、克伦特罗、沙丁胺醇、恩诺沙星、特布他林、氯丙嗪、莱克多巴胺、挥发性盐基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铅(以Pb计)、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强力霉素)、金刚烷胺、辛硫磷、嘧菌酯、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啶虫脒、糖精钠(以糖精计)、乐果、戊唑醇、抗蚜威、腈苯唑、氟虫腈、多菌灵、氯唑磷、溴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螺螨酯、联苯菊酯、克百威、丙溴磷、水胺硫磷、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唑螨酯、苯醚甲环唑、二氧化硫残留量、大肠菌群、镉(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粉唑醇、氧乐果、倍硫磷、杀扑磷、灭多威、肟菌酯、噻虫啉、甲胺磷、腐霉利、毒死蜱、甲拌磷、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基异柳磷、敌百虫、虫酰肼、内吸磷、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甲霜灵和精甲霜灵、吡虫啉、吡唑醚菌酯、哒螨灵、呋虫胺、嘧霉胺等,经检验全部合格。

    备注:

    1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类农药,20154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公告内容: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中添加过量后,其残留在人体内的累积产生的有害作用不容忽视。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吡唑醚菌酯

吡唑醚菌酯是一种新型广谱杀菌剂,在农业上的使用非常多,近几年中的是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它的优秀特点及高效的防治效果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该制剂对鱼剧毒,对鸟、蜜蜂、蚯蚓低毒。吡唑醚菌酯经田间药效试验结果表明对黄瓜白粉病、霜霉病和香蕉黑星病、叶斑病、菌核病等有较好的防治效果。属中等毒,对兔眼睛、皮肤无刺激性,豚鼠皮肤致敏试验结果为无致敏性、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均为阴性。

    3、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15

 

    附件:

    1第七期检验项目.docx

    2第七期产品合格信息.xls

    3第七期不合格信息.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