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检查情况;
(七)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