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委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及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委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委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委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科室(或委属单位)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委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科室(或委属单位)按本制度向委政策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委政策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九条 委政策法规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委政策法规科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科室(或委属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委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委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科室。讨论未通过,将相关情况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各科室(或委属单位)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委政策法规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