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委财产的管理,避免人为的损坏、丢失、浪费等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财产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委领导办公室、各科室的财产设备、办公用品、房舍等由委领导和各科室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购置、登记、领发等出入库登记和审批手续,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委公用设备的购置,须由有关科室提出申请,后勤服务中心做计划预算,报委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公款购置设备。
    三、对所有办公室内配置的公用财物,由办公室列表登记造册,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保管。如需调整配备的,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公用品购买和结算由办公室负责人统一负责组织安排,做到每件用品都登记在册。办公日用品发放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管理人员发放,并做到领用签字。
    四、公共财产只供委内职工办公使用,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经委领导批准,应办理借用手续。到期或调离本委应如数交回。
    五、办公设备,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年初重新核实登记一次,遗失的按价赔偿。
    六、工作人员离退休或工作调动,应向办公室办理公共财产移交手续,凡丢失的、带走的,按价由使用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