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价费字[2012]111号
怀仁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怀仁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怀价发[2012]17号收悉。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政发[2009]3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0.80元;
        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1.0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计征公用事业附加。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用水量计征。对于已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的排放标准)排放的单位,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城市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在确保已建成投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一定比例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用于补充政府对在建(含改扩建)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资金。污水处理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四、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全面清理城市排水环节的各种收费,取消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之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向达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即从11月1日计量)。
                       朔州市物价局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