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价管字[2012]113号
各县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有关供热企业: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8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及城区两部制热价标准如下:
热电联产供热,居民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56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188元。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263元;区域锅炉供热,居民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1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122元。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263元。千瓦时和吉焦换算:1千瓦时等于0.0036吉焦。
二、对已实施两部制热价的用户,申请暂不用热的,供热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基本热费的百分之七十的费用,以弥补供热企业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请暂不用热或申请恢复供热发生的费用以及热传导损耗等。除此以外,供热企业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三、县、区两部制热价由各县、区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价商字[2012]280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具体核算。
四、朔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推进“两部制热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朔价管字[2010] 87号)停止执行。其他如有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2012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
朔州市物价局 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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