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价管字[2012]86号
各县、区物价局:
        为疏导成品油及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07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晋价服字〔2006〕322号)、《关于建立健全城市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立城市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及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是指当成品油及车用天然气价格上涨到一定幅度时,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合理分担油及气价调整因素,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向乘客收取燃油或燃气附加;当成品油及车用天然气价格下降到一定幅度时,相应取消燃油或燃气附加。联动取得的收入只用于消化油及气价调整因素和稳定驾驶员收入不受油及气价变动影响。
       二、启动条件
        当成品油及车用天然气价格满足以下条件时,启动运价与油及气价相应的联动机制。
       (一)、出租汽车以汽油为燃料的,当93号汽油价格高于8.50元/升及以上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可在运价外向乘客加收每车次1.00元的燃油附加,油价低于8.50元/升时取消燃油附加;当93号汽油价格高于10.00元/升及以上时,适时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二)、出租汽车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高于4.80元/立方米及以上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可在运价外向乘客加收每车次1.00元的燃气附加,气价低于4.80元/立方米时取消燃气附加;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高于6.00元/立方米及以上时,适时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
        三、启动程序
        联动机制的启动或终止,由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价格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行业动态,确保行业健康发展;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不得借运价与油、气价联动之机,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宣传工作,及时解释相关政策。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朔州市物价局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