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价费字[2012]18号
平鲁区物价局:
你局申报的《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商务厅《关于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17号)规定,依照“以收定支、略有盈利”的作价原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县屠宰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后,方可按照生猪40元/头收取屠宰加工费。
二、屠宰加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用户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三、本批复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朔州市物价局
20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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