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1】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认真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清费行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进行专项清理,对本地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逐一摸清底数、查找问题、集中整治,没有合法有效收费依据的全面取消。2021年3月1日前已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21年3月1日起新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1、规范清理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2、规范清理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3、规范清理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收取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禁止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4、规范清理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5、规范清理接入工程费用。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出让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立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由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承担增加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气暖价格疏导;由供电企业承担增加的成本,土地储备资金不足以覆盖的部分,在下一轮调整输配电价时统筹考虑予以疏导;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使用城中村、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投资界面延伸范围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6、规范清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搞好价格联动调整,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2、完善电价机制。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推进国家和省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政策;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电价时段,助力新能源电力消纳;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落实省定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3、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县(市、区)要依照《山西省定价目录》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要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人工服务成本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4、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城镇供水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按照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加强价格和成本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2、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做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暧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暧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服务单位应明码标价,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3、规范特许经营收费。各县(市、区)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官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仍在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自2021年3月1日起,严禁各县(市、区)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1、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城管局、市能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2、着力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及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同时,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3、进一步提升企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公开服务和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实施“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为用户咨询、报装申请和交费等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明晰权责界限,强化政策和法律支撑。
1、强化政策保障。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暧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水平确定,并统筹做好与“城中村、城市周边农村”、“棚户区”改造的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2、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先行,切实编制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新老城区互联互通,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3、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加强指导,科学谋划实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实施混合经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同时,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健全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强化目标责任,加强协调督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要兼顾各方利益,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精心选择理顺价格的时机,并做好对低收入群体兜底保障工作,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二)加强监管,规范收费秩序。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严格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三)大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社会认同,切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