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分行(以下简称朔州市分行)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银办发〔2019〕20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朔州市分行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朔州市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向朔州市分行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朔州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可以在朔州市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到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 公民向朔州市分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或直接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应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朔州市分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第八条 朔州市分行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需要补正的,以收到补正申请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九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政务公开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科室,主办科室会同协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拟写《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主办科室应就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研判,并送保密工作部门审核,保密工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四)主办科室应将经保密审核的拟公开信息送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法律事务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办科室反馈意见。
(五)主办科室应按照有关科室的审核意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主办科室、保密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朔州市分行行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给政务公开办公室。
(六)政务公开办公室将《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连同《中国人民银行朔朔州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朔州市分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朔州市分行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特殊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朔州市分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应当进行区分处理,朔州市分行是牵头制作单位的,在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或被征求意见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公开。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除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朔州市分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七)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或查询相应办理情况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若属于朔州市分行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途径。
第十三条 朔州市分行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朔州市分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朔州市分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朔州市分行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及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并传真或邮寄至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朔州市分行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朔州市分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朔州市分行更正。朔州市分行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朔州市分行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朔州市分行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朔州市分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朔州市分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朔州市分行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朔州市分行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朔州市分行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下列信息,朔州市分行可以不予公开:
(一)属于朔州市分行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信息,朔州市分行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朔州市分行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应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朔州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朔州市分行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朔州市分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朔州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